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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数据插入SQL瀚高/PostgreSQL
-- 生成时间2026-01-12
-- 1. 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5-07-24',
E'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兵人社发202538号\n发布时间25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养老保险处 编辑: \n【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n作者秦应鑫\n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精神经兵团同意现就兵团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一、调整范围和时间\n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n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n调整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n二、调整办法和标准\n定额调整\n凡符合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4元。\n挂钩调整\n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在6元基础上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n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不含冬季采暖费补贴、职业年金每人每月增加0.55%(四舍五入到元)。\n倾斜调整\n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n1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9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n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5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n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5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计发。\n三、资金来源\n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n四、工作要求\n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师市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兵团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2025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n2025年7月24日\n联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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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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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做好2025年兵团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做好2025年兵团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兵团财政局',
'2025-06-12',
E'关于做好2025年兵团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7月02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n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n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n一、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供给\n支持企业稳岗拓岗。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至2026年12月31日。\n加大访企拓岗力度。深入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2024年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本校平均水平的二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负责人平均每人走访或联系用人单位不少于10家。\n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加强人社、教育、团委等部门联动加快推动各项基层服务项目实施计划名额继续向南疆师市倾斜确保8月底前招募人员全部上岗。其中2025年计划招募特岗教师625人、西部计划志愿者2878人、"三支一扶"计划1150人、大学生村医118人。\n稳定公共部门岗位。通过盘活编制存量、统筹退休空岗等方式深度挖掘教育、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岗位全年招聘事业单位人员5000人左右确保8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面向2025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工作。\n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链条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n兵团教育局 \n兵团财政局 \n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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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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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印发《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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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7',
E'关于印发《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n \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现将《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 \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5年1月17日\n\n此件主动公开\n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n\n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n \n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n第二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师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适用本规程。\n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n第四条 兵团工伤认定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兵团级统筹信息系统,实现工伤认定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效能。\n\n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n第五条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服务窗口,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免费提供工伤认定咨询服务等。\n第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师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n第三章 调查与举证\n第十八条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审查。\n\n第四章 认定决定\n第二十七条 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n\n第七章 附 则\n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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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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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关系',
'国家级',
'国务院',
'2020-02-11',
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n发布时间20年02月11日 信息来源:人社部法规司 \n\n第一章   则\n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n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n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n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n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n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n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n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n\n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n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n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n\n第七章   则\n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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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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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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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3',
E'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n发布时间24年09月13日 \n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经兵团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n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n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n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n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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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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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调整2024年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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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4年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4-12-31',
E'关于调整2024年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处 \n\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n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兵发202426号规定经兵团同意现就调整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n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n二、调整标准\n伤残津贴调整标准\n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07元六级每月增加99元。\n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n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n生活护理费\n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n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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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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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工资福利',
'兵团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5-01-05',
E'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8月22日 信息来源:工资福利处 \n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对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和金额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n一、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是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劳动者收入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在兵团全面贯彻落实。\n二、明确兵团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口径。"师市合一"管理体制下,各团场统一执行师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建市的师及所辖团场(法人单位)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n三、加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n\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n新政发202466号\n\n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0元、1890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0元执行、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元、18.9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元执行、17.5元。\n\n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n\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n202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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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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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
'2025-07-03',
E'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7月23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n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n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兵团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n拓宽就业渠道。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推进省际劳务合作向县市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师市积极开展劳务供需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n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强基层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规范管理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n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春暖农民工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n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大力推广"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n二、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n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n保障劳动报酬等权益。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推进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整治。\n加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模。\n三、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n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继续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n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n十一强化住房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师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n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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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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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5',
E'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国资委兵团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各兵团直属国有企业\n为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早就业快就业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n一、报考兵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均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n二、毕业证书落款年度3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报考兵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届毕业生岗位不对其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作限制鼓励毕业生尽早尽快就业。\n三、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 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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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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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09-13',
E'关于《关于进一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解读\n发布时间24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n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n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n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n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n二、持续规范经办服务\n规范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推行"免申即享"和劳务派遣单位"自主申请"经办模式。\n规范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照"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的规定执行。\n规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健全申领渠道信息推送机制实现"政策找人、主动告知"。\n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依托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提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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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3-03-29',
E'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n发布时间23年04月20日 信息来源: 编辑: \n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n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n2023年3月29日\n\n此件主动公开 \n\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n\n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204号等稳就业系列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实现就业并在兵团参保缴费的人员。\n\n第二章 补贴对象\n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n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n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n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n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n1.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n2.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高校毕业生。\n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n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人员。\n\n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n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n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n各类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n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n\n第六章 附 则\n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n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NOW(),
'0'
);
-- 12.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2-05-20',
E'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兵人社规20221号\n发布时间22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n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n2022年5月20日\n\n此件主动公开\n\n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n\n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规范管理,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壮大兵团技能人才队伍,持续推进技能兵团建设,制定本办法。\n\n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n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连队职工、民办非企业用工、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他省市新引进劳动力、转移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n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课时。\n职业技能培训。\n1. 初级工。参加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7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60个课时。\n2. 中级工。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91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30个课时。\n3. 高级工。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00个课时。\n4. 技师。参加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80个课时。\n5. 高级技师。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80个课时。\n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n创业培训。\n1. 创业意识GYB培训。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n2. 创业计划SYB培训。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72个课时。\n3. 改善企业IYB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60个课时。\n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n\n第五章 附 则\n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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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操作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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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操作服务指南',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20',
E'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操作服务指南\n发布时间22年11月20日 编辑:人社局编辑 \n\n一、缴费对象已在兵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n二、缴费档次\n普通人员缴费档次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n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对低保居民、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兵团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100元/年)。\n三、缴费途径\n登录"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办理缴费。\n点击"右下角【我的】—跳转界面后自动弹出"手机号码一键绑定",核实手机号无误后点击【允许】按钮—选择【用户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选择【自然人】—【我要缴费】—【社保缴费办理】—【参保信息确认】"依照提示自助办理。\n登录新疆税务手机APP缴费。\n登录网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n网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n四、缴费时限按自然年度缴费如2022年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n五、缴费查询缴费人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信息也可在"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中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n六、咨询电话\n兵团社保中心咨询电话兵团12333\n税务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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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企业稳岗拓岗补贴政策服务指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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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岗拓岗补贴政策服务指导清单',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5-01',
E'企业稳岗拓岗补贴政策服务指导清单\n发布时间22年05月30日 \n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5月\n\n前 言\n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各类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兵团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支持兵团企业发展壮大,结合人社部门职能,我们印发了《企业稳岗拓岗补贴政策服务指导清单》。\n\n第一部分 就业资金支持政策\n一、社会保险补贴\n补贴条件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n补贴对象企业。\n补贴标准\n1.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n2.对各类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n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n\n二、职业培训补贴\n补贴条件企业组织在职参保职工开展职业培训。\n补贴对象企业。\n补贴标准按照初级工720元/人、中级工91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给予补贴。\n\n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n补贴条件企业组织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职工、在职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n补贴对象企业。\n补贴标准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n\n四、就业见习补贴\n补贴条件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n补贴对象企业。\n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月1700元、1620元、1540元。\n补贴期限3至12个月。\n\n第四部分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n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n返还标准\n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n2.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n申领途径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n\n二、技能提升补贴\n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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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关于印发《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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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11-21',
E'关于印发《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12月19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养老处 \n兵人社发202556号\n\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n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n兵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n\n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 兵团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招用的下列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n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n年满16周岁的大中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n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n在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生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n\n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兵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n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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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关于印发《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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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09-01',
E'关于印发《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n发布时间23年09月01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n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n\n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新兵办发202329号民办技工学校筹设、技工学校办学许可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为规范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n一、申办主体\n兵团范围内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n\n二、审批程序\n自评申报。申办学校依据《设置标准》按照《兵团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分析。\n资格初审。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文件结合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n实地考察。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审。\n复核公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实地考察阶段结束后根据师市产业发展、技工院校布局、专家实地考察等情况对申办学校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确定结果。\n办学评估。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在地技工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办学情况评估。\n\n三、申报材料\n申办技工学校请示原件\n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函\n申办学校筹办情况\n申办学校未来三年发展规划\n公办学校需提供实施财政、编制管理等部门关于学校办学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n拟开设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n办学场地和相关设施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n\n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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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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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3-04-18',
E'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n发布时间23年04月18日 \n作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n\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n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予以奖励。\n\n第五章 奖励标准\n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n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n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n查实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n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300元给予奖励。\n\n第八章 附则\n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n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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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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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12',
E'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n发布时间25年08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n\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评价水平和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评价标准,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审)并出具独立评分结果的人员。\n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n\n第二章 考评人员资格与条件\n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n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身体健康,了解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熟练掌握相应考评技术和方法,并能胜任考评工作。\n\n第七章 附则\n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人社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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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手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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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操作指南',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26',
E'手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操作指南\n发布时间24年07月26日\n\n失业保险金申领可通过手机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请参照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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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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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2025-01-22',
E'《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n发布时间2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处\n\n一、制定背景\n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n\n二、主要内容\n总则部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n申请与受理部分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师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调查与举证部分规定了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审查。\n认定决定部分规定了师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n\n三、实施时间\n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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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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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5-24',
E'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 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兵人社发202253号\n发布时间22年05月31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全面推进"技能兵团"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n二、主要任务\n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n1.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n2.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的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n3.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要求,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n4.促进职业发展贯通。推动职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n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n5.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n6.采取不同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n7.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面向本企业职工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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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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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国资委、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联',
'2022-05-20',
E'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2252号\n发布时间22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n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兵团产业工人队伍加快推进"技能兵团"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n二、主要内容\n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n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n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企业发展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n三、激励机制\n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n规范培训补贴申领流程。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n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国资委 兵团总工会 兵团工商联\n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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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关于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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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3-26',
E'关于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n兵人社函202047号\n发布时间20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种制度的衔接全面推进兵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在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兵团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n一、指导思想\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n二、目标任务\n转变政府职能。计划2020年内兵团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将根据职业资格改革与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要求分步退出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的具体认定工作。\n建立多元评价主体。发挥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技工院校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全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n做好两种制度衔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统筹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两种制度的衔接。\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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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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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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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05',
E'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 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3号\n发布时间22年01月14日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统筹推进"技能兵团"建设,搭建技能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现就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根据《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贯通领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领域贯通工作实施方案。\n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n三、畅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n四、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等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n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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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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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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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0-07-14',
E'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034号\n发布时间20年07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n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n一、调整范围和时间\n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n二、调整办法和标准\n定额调整\n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n挂钩调整\n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n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n倾斜调整\n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n三、资金来源\n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n2020年7月14日',
NOW(),
'0'
);
-- 26. 关于2023年兵团专项职业能力新增考核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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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兵团专项职业能力新增考核项目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3-14',
E'关于2023年兵团专项职业能力新增考核项目的通知\n发布时间23年03月14日\n为进一步推进兵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稳步开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函202132号)要求2022年兵团人社局组织专家开发完成薄皮包子制作等21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规范现纳入到2023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范围内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考核规范扎实做好培训及考核工作。\n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或问题请及时联系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电话0991-237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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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27.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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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14',
E'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n发布时间22年01月21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n现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月14日\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n\n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人社建设落实《法治兵团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n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法治人社建设\n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新时代法治兵团建设结合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n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n总体目标。到2025年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日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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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28.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1-14',
E'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n发布时间20年06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n现将《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19年11月14日\n\n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n\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兵团辖区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n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n第四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n\n第二章 行政许可\n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依法向其所在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n\n第三章 行政备案\n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n\n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NOW(),
'0'
);
-- 29.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2-24',
E'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n发布时间21年12月31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n现将《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1年12月24日\n\n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n\n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素养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规划。\n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工作\n指导思想\n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法治人社"建设。\n主要目标\n到2025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兵团干部职工群众中的知晓度显著提升。\n二、普法重点内容\n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n突出学习宣传宪法\n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n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n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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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12',
E'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的通知\n发布时间22年01月21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n现将《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月12日\n\n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n\n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兵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任务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兵团人社工作实际现就以下5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制定本实施方案。\n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n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n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n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n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n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n四、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n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事项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n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n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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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3-16',
E'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n发布时间23年03月16日\n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不断加强兵团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n一、总体要求\n深刻认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兵团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n目标任务。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原则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n二、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化解\n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建立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常态长效开展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n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n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n三、健全协商机制强化和解履行效力\n四、做实多元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纠纷\n五、健全联动体系充分发挥工作合力\n六、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基础保障机制\n七、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NOW(),
'0'
);
-- 32.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劳动关系',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03-08',
E'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n发布时间23年03月10日\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n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n\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n2023年3月8日',
NOW(),
'0'
);
-- 33. 关于印发《兵团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兵团民政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数据局、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8-02',
E'关于印发《兵团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n发布时间24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n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兵团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推广工作实施方案》。\n一、总体要求\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兵团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和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为枢纽构建社保卡应用兵地共建共享共用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n二、总体目标\n到2025年社保卡在兵团民生服务领域应用取得显著成效"一卡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用卡环境更加完备。\n到2027年兵团社保卡在民生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成熟完备。\n三、重点任务\n推进民生服务"一卡通办"\n推进公共服务"一卡通行"\n推进收支结算"一卡通付"\n推进社会服务管理"一卡通用"',
NOW(),
'0'
);
-- 34. 关于印发《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印发《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22',
E'关于印发《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n发布时间24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现将《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4年1月22日\n\n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n\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率,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n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是指兵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对象手工报送、网络传输、业务台账等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政策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n第三条 师市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n第四条 基金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n\n第二章 登记办理\n第三章 报送监督\n第四章 线上监督\n第五章 结案归档\n第六章 监督保障\n第七章 附则\n\n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NOW(),
'0'
);
-- 35.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06-09',
E'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n发布时间22年06月10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n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兵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n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n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n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n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n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n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n八、工作要求',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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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关于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2-03-31',
E'关于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兵人社函202265号\n发布时间22年04月08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n为进一步规范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n一、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兵团范围内转移接续\n失业保险关系在兵团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n参保职工在兵团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n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所在师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师市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n二、有关要求\n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n2022年3月31日',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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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10-28',
E'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n发布时间23年02月03日\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n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n一、各师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58号要求切实做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n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n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n四、各师市要结合本师市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n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n2022年10月28日',
NOW(),
'0'
);
-- 38.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7',
E'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处\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n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n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n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n二、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n三、规范工伤认定受理程序\n四、强化调查取证工作质量\n五、准确适用法律依据\n六、提升工伤认定工作质效\n\n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5年1月17日',
NOW(),
'0'
);
-- 39.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11',
E'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n兵人社规20203号\n发布时间20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仅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严格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n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n兵团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做好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提前退休审批工作。\n二、规范提前退休审批程序\n个人申请\n企业申报\n窗口受理\n审批确认\n三、推进线上办理、统计调度\n四、加强监督检查\n五、严肃追责问责\n六、加强组织领导\n\n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NOW(),
'0'
);
--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3-11',
E'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31号\n发布时间22年03月21日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处\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师市工伤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数量增加工伤案件数量和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工伤认定案件中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提升工伤认定工作准确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明确工伤认定责任主体\n明确责任主体。各师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n严格认定程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案件调查核实并提出工伤认定决定初审意见。\n加强公章管理。\n二、建立兵团工亡事故报告制度\n三、建立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制度\n四、建立工伤认定小组会议制度\n五、建立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查制度\n六、规范工伤认定公示方式\n七、规范工伤认定文书管理\n八、加强工伤认定月调度制度\n\n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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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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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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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乡村振兴局',
'2022-01-04',
E'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振兴局 关于加强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222号\n发布时间22年01月27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n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n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决策部署大力支持兵团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现就加强重点帮扶团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n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保持重点帮扶团场脱贫人口每年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帮助有就业意愿的连队(村)劳动力实现就业持续增收。\n二、强化就业帮扶促进持续增收\n三、强化技能帮扶实现技能提升\n四、落实社保帮扶政策兜牢基本生活底线\n五、加大人才人事帮扶力度增强内生发展能力\n六、保障措施\n\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乡村振兴局\n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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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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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兵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兵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总工会',
'2022-03-28',
E'兵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n兵人社发202241号\n发布时间22年04月22日\n各师市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各师市总工会\n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兵团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n一、总体要求\n指导思想\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n基本原则\n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n2.坚持依法依规\n3.坚持积极稳妥\n4.坚持兵地协同\n二、主要任务\n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n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n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n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n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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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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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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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0-07-14',
E'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n发布时间20年07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7月13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4号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在2020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n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n调整办法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定额调整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n挂钩调整分为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以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n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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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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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兵团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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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12-06',
E'兵团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n发布时间21年12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n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按照《关于调整2020年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截至11月底已全部完成调待工作这是兵团连续第1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n一是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3元、220元、205元、194元。\n二是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9元、269元、213元。\n三是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n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349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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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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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关于巩固拓展兵团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巩固拓展兵团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兵团乡村振兴局、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2022-01-10',
E'关于巩固拓展兵团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5号\n发布时间22年01月21日 信息来源:养老保险处\n一、目标任务\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n二、主要政策措施\n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全面落实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保费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兵团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n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n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n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积极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各项要求。\n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加强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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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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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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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12-31',
E'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n发布时间21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n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n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家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n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n四、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n五、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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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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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关于给予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正向激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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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正向激励措施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01-11',
E'关于给予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正向激励措施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32号\n发布时间23年01月18日\n一、激励对象\n2022年被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命名为"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和"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n二、激励措施\n信用应用类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n政策扶持类\n1.给予每家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1万元专项工会经费。\n2.对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可优先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n3.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两年。\n4.在办理就业、社保、行政审批等窗口业务时,可给予提前预约、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等必要便利。\n5.在没有被举报投诉和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免予社会保险实地稽核。\n人才培养类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和各类招聘活动。\n荣誉表彰类作为优先推荐参评各级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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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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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关于调整2022年兵团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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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兵团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2-04-19',
E'关于调整2022年兵团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44号\n发布时间22年04月28日\n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经兵团同意现就调整兵团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2022年1月1日起将2022年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7元。\n今后兵团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时联动调整。\n各师市人社部门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从1月起足额发放到位。',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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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1-01-28',
E'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15号\n发布时间21年02月01日\n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n一、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过本单位官网、各类新媒体进行宣传力争覆盖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动员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者高度重视、理解支持严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n二、要突出工作重点。突出对严寒天气下在室外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尤其是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群体的劳动保护督促企业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n三、要强化落实责任。切实把企业作为履行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协商作用通过有效途径和办法减少劳动者户外工作时间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劳动者严寒条件下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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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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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兵团出台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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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资福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1-11-23',
E'兵团出台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n发布时间21年11月23日\n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深化兵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n《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n一、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n二、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n三、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n四、拓宽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经费渠道。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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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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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兵团印发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兵团印发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1-25',
E'兵团印发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n发布时间21年01月25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近日为加强兵团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和职工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促进兵团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兵团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n《方案》紧扣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以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为主线推进劳动关系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能力和基层调解仲裁工作效能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n《方案》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部门责任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要加强行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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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兵团规范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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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规范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8-30',
E'兵团规范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n发布时间21年08月30日\n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近日兵团人社局印发《兵团工伤保险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自2021年7月起施行。\n《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规范了兵团工伤保险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报、确认、签订协议流程提供了兵团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书范本、兵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书范本确保为工伤职工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康复服务和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进一步完善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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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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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兵团人社局等八部门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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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社局等八部门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社、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卫健、应急管理、总工会等八部门',
'2021-08-30',
E'兵团人社局等八部门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n发布时间21年08月30日\n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近日兵团人社、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卫健、应急管理、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兵团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部署"十四五"期间兵团工伤预防工作。\n《五年行动计划》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通过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工伤预防意识,改善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降低工伤发生率。\n《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九项工作任务体现了三大特点一是提出了预防优先的理念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二是建立了大预防的工作格局更加注重齐抓共管三是突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员更加注重关键少数。\n经过五年的努力实现"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20%左右;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切实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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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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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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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启动实施',
'就业创业',
'国家级',
'人社部会同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团中央等部门',
'2021-07-06',
E'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启动实施\n发布时间21年07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近日人社部会同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团中央等部门印发通知决定于2021年至2025年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n通知指出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n通知明确要完善招募政策加大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招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倾斜。强化培养培训深入实施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健全服务保障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促进服务期满流动加大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力度。\n自2006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来已累计选派43.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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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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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关于命名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决定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命名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决定',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2-12-21',
E'关于命名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决定\n兵人社发202298号\n发布时间23年01月18日\n近年来兵团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开展。\n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命名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企业为"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命名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工业园区为"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n希望被命名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着力丰富创建内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举措积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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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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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关于对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政策的解读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对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政策的解读',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6-19',
E'关于对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政策的解读\n发布时间20年06月19日\n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6月12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计划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23号拓宽了以工代训的范围现将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解读如下\n一、加大对新吸纳劳动者企业的支持\n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就业可以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二、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n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三、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支持\n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大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四、有关工作要求\n简化申领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时每月向当地人社部门只提供人员花名册、工资对账单即可。\n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审核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核定补贴资金时要与社保数据进行比对。\n明确资金拨付渠道。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各师市及兵团直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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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关于对兵团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对兵团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2-23',
E'关于对兵团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n发布时间21年02月24日\n为进一步规范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落实兵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将兵团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n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从2021年起各师市辖区内行业、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等申请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师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兵团直属范围内相关单位申请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由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审核。\n二、落实目录清单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之前印发的相关通知即日起全部取消由各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及时公布机构目录并报兵团人社局备案。机构实行动态管理。2021年第一批高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须在3月底前完成审核认定和备案工作录入兵团"金保二期"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培训。',
NOW(),
'0'
);
-- 58.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2-23',
E'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的通知\n发布时间21年02月24日\n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n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扩大创业培训群体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群体纳入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确保有创业意愿和创业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n二、强化目录清单管理。要广泛发动更多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吸纳优质培训资源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各级人社部门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公布创业培训课程和创业培训机构目录。\n三、统筹开展线上培训。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依托兵团线上职业培训平台或人社部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组织人员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n四、加强培训过程监管。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统计确保职业培训月对账表统计数据准确。将创业培训日常管理、过程监督、资金拨付等环节全程纳入兵团"金保工程"二期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
NOW(),
'0'
);
-- 59.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社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14',
E'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017号\n发布时间20年06月13日\n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n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联通业务系统完善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按照要求兵团各级人社部门在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10个以上企业群众眼里的"一件事"打包办理10个以上高频服务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基础上提速50%。\n二、加快梳理服务事项。按照要求开展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n三、整合优化窗口服务。大力推广综合柜员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推进综合柜员制改革的基础上各师市人社局要力争在2020年年底实行人社全业务"一窗通办"。\n四、开展服务评价和调度。各级人社服务窗口要落实好"好差评"工作要求,关注企业群众对"快办"相关事项的感受和诉求。',
NOW(),
'0'
);
-- 60.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计划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计划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2020-06-16',
E'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计划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023号\n发布时间20年06月16日\n一、总体要求\n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兵团党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n二、政策举措\n加大稳岗返还力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n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n三、工作要求\n优化经办服务。各师市及兵团直属单位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n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各师市及兵团直属单位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n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
NOW(),
'0'
);
-- 61.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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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0-27',
E'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试行)\n兵人社规20202号\n发布时间21年01月07日\n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畅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n一、范围条件\n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n1.人员范围。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n2.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n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n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n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NOW(),
'0'
);
-- 62.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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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23',
E'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通知\n兵人社发2019103号\n发布时间20年03月27日\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兵团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文件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经研究决定废止90件宣布失效64件。\n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NOW(),
'0'
);
-- 6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13',
E'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n兵人社发201949号\n发布时间20年06月13日\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 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由兵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纳入兵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n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n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n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本科高校,以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n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n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具有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要求相匹配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能够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不低于20%。\n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能够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n创业培训机构。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及设施设备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
NOW(),
'0'
);
-- 64.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8',
E'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n发布时间23年01月18日\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n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n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n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n2.固定期限\n3.无固定期限\n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n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n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n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n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n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环境。\n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n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n第六条 劳动纪律\n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n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NOW(),
'0'
);
-- 65.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伤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20',
E'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n兵人社发202555号\n发布时间25年12月19日\n一、跨省结算进度安排。各师市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至2025年底兵团本级、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上述6个原试点师市3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n二、严格备案管理。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按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兵团范围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1年跨兵团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n三、及时清算拨付资金。兵团社保中心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n四、做好系统改造调试和接入。兵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信息部门积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调试和接入工作。\n五、确保工作稳妥推进。各师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政策宣传。',
NOW(),
'0'
);
-- 66. 转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转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劳动关系',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23',
E'转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n发布时间24年01月24日\n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n主要内容包括\n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n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n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n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平台劳动规则要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民主程序。\n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n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NOW(),
'0'
);
-- 67. 转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转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工资福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5-01-23',
E'转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的通知\n发布时间25年08月22日\n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n一、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行业、区域协会建设同时推进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协商主体夯实开展行业、区域协商的基础。\n二、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通知》确定的协商范围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以及本地区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或劳动力市场行业工资水平相应分位值等数据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n三、经研究确定将第一师阿拉尔市纺织服装行业、兵团电力行业作为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重点联系点。\n四、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把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标准作为2025年度集体协商"百日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内容。',
NOW(),
'0'
);
-- 68. 关于《新兵发20252号》的政策解读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新兵发20252号》的政策解读',
'工资福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22',
E'关于《新兵发20252号》的政策解读\n发布时间25年08月22日\n1月5日兵团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提出落实要求、明确执行口径。此次是1995年自治区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进行的第16次调整。\n《通知》明确兵团管理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其中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五家渠市、胡杨河市、石河子市、新星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图木舒克市、双河市、白杨市、北屯市、昆玉市调整为17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9元/小时、17.5元/小时。\n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n《通知》强调"师市合一"管理体制下,各团场统一执行师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建市的师及所辖团场(法人单位)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NOW(),
'0'
);
-- 69.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24',
E'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n发布时间24年09月24日\n为进一步深化兵团职称"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n一、起草背景和依据\n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n二、主要内容\n《管理办法》共8章54条。分别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组织评审、评审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n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定义、评审范围和评审主体职责边界。\n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要求、委员会评审专家需具备的条件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备案程序。\n第三章职称申报明确职称申报人员范围、申报要求以及高技能人才、援疆人才、民营企业的申报渠道。\n第四章组织评审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履行的评审、备案程序提出合理控制通过率的要求。\n第五章评审服务提出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服务系统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n第六章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方式。\n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n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执行时间等。',
NOW(),
'0'
);
-- 继续添加政策信息数据 (70-73)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伤保险',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12-02',
E'为切实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n一、高度重视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n二、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n三、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n四、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n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实效。',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就业创业',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09-30',
E'《意见》指出,劳务品牌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十四五"期间,要通过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培育、技能化开发、规模化输出、品牌化推广、产业化发展,推动领军劳务品牌持续涌现。\n《意见》明确一是加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制定劳务品牌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聚焦新兴产业、服务业、文化旅游领域以及就业帮扶重点地区分领域培育劳务品牌。二是加快劳务品牌发展提升。开展劳务品牌技能培训培养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建设劳务品牌专家工作室提高劳务品牌技能含量。三是加速劳务品牌壮大升级。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按规定落实场地、房租等各项扶持政策打造细分行业专精特新劳务品牌。\n《意见》要求要充分认识劳务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部署推动、多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开展选树推介举办展示交流等系列活动。',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职业培训',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05-13',
E'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n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n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n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职业培训',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05-13',
E'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n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n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可建在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n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n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NOW(),
'0'
);
-- 继续添加政策信息数据 (74-77)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企业稳岗拓岗补贴政策服务指导清单',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5-30',
E'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各类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兵团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支持兵团企业发展壮大。\n第一部分 就业资金支持政策:包括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n第二部分 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新增就业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n第三部分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n第四部分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包括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等。\n第五部分 人才支持政策:包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政策、兵团博士后经费资助政策、"兵团英才"支持计划等。',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关系',
'国家级',
'国务院',
'2020-02-11',
E'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n第一章 总则: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n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n第三章 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n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n第五章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n第六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7-14',
E'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n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n二、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n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养老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24',
E'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精神经兵团同意现就兵团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n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n二、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凡符合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4元。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n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NOW(),
'0'
);
-- 继续添加政策信息数据 (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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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兵团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就业创业',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6-12',
E'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安排。\n一、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供给支持企业稳岗拓岗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按规定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加大访企拓岗力度,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稳定公共部门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n二、全力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精准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广泛组织实践锻炼。2025年计划募集不少于4200个就业见习岗位。\n三、提供暖心就业服务提升求职招聘活动实效落实精准就业帮扶建立岗位归集发布机制。\n四、加强就业服务保障提升服务效能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6-09',
E'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n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n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n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n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n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兵团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NOW(),
'0'
);
-- 继续添加政策信息数据 (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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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5-30',
E'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兵团产业工人队伍,加快推进"技能兵团"建设,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n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实行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的培养模式。\n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n激励机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n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实施加强考核评价加强宣传动员。',
NOW(),
'0'
);
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职业培训',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3-26',
E'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种制度的衔接,全面推进兵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决定在兵团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n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多元评价主体做好两种制度衔接。计划2020年内兵团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将根据职业资格改革与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要求分步退出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的具体认定工作。\n工作部署政策制定、平台建设、机构建设、数据过渡、工作推进、人员培训、监管指导等七个阶段。\n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拓展范围稳步推动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技工院校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全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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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ERT INTO policy_info (zcmc, zclx, zc_level, source_unit, publish_time, zc_content, create_time, del_flag) VALUES (
'关于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业保险',
'兵团级',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3-31',
E'为进一步规范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的权益。\n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兵团范围内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在兵团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参保职工在兵团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n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所在师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师市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n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NOW(),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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